恩施理赔公司:先向丈夫讨债再向妻子讨债会构成重复起诉吗?

讨债员2022-11-2812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集体形式对外清偿债务,该债务被认定为配偶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在前诉中起诉配偶一方要求还债,裁判布告生效后,中兴诉哀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认定为重复起诉。

事件的基础

配偶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共同补偿

陈某珍和周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经营着电子科技无限公司。 2011年2月11日,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陈某珍和周某强向宁某清借款50万元,宁某清通过外子覃某鹏的银行账户向周某强汇款50万元,周某强也于当天向宁某清出具借据。 此后,因无法实时还这笔欠款,周某强于2012年5月21日、2014年2月2日、2014年2月12日向宁某清更新借据,但周某强仍未还清欠款。 在频繁催收仍未归还的环境下,宁某清于2014年12月15日向广西浦北县法院起诉周某强。 法院经审理,作出平易近事调解书,由周某强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将上述欠款50万元归还宁某清。 但周先生调整墨客效应后,至今尚未向宁先生偿还上述欠款。

宁某清认为,上述借款是安徽讨债公司陈某珍和周某强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作、满意借来用于共同管理的,按章应属于配偶共同债务,陈某珍根据其债务负担承担了武汉要账公司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非法权益,宁某清于2017年3月20日将陈某珍诉至梅州市丰顺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珍为第三方强行实施,并承担50万元债务负担的赔偿责任。

2017年4月21日,丰顺法院对本案进行调整,被告人陈某珍因周某强向原告宁某清欠的50万元债务负担承担赔偿责任,单方当事人遂报志愿。

法官的说法

1

配偶一方集体提高对外债务的,其债务可以属于配偶的共同债务吗?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实用〈中华群众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课题的说明(二)的补偿确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扩充,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与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取得联系以集体形式承担债务主体权益的,应当按照配偶的共同债务进行管教。 但配偶一方可能明确表示债权人与债务人已达成集体债务协议,也可能表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确定情况的除外。 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合并,谎报债务,第三人按自己的意见有权益的,大方法院不予帮助。 配偶一方在从事赌博、毒品等犯罪行为中负有债务,第三人主张权益的,大方法院不予帮助。 ”

本案中,被告陈某珍和第三人周某强于1993年申请结婚,婚姻关系存续。 2011年,周某强集体向原告借款50万元,这笔借款是配偶两人共同管理的某电子科技无限公司周转资金所必需的,陈某珍知道这一点。 另外,这笔50万元的借款不属于上述公法则的第2、3项确定的法院不予援助的特例情况。 所以,周某强以集体形式向宁某清借的50万元必须通过配偶共同债务进行管教。

2

债权人可以在上诉中只起诉配偶一方,并在法庭布告生效后向另一方中兴起诉吗?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实用〈中华群众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审判发挥效果后,有可能重新起诉,符合下列前提的,形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通。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方向相通;(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要求相通,后诉可能的诉讼要求,在本领上否决前诉审判事实。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采用起诉,但公法、执法说明有确定性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形成重复起诉的决定尺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即后诉应当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方向和诉讼要求相通。 其中,当事人是表面决断的尺度,诉讼方向和诉讼要求是决断的一环。 针对轮廓本案,在上诉中,宁某清向周某强提出了返还欠款的间接责任给付诉讼; 在后诉中,宁某清向陈某珍提出了承担补偿债务连带责任的给付诉讼。 两诉的要求体例、争议焦点不同,后诉的诉讼要求对前诉具备补偿的本质,且两诉当事人也发生变更,前诉被告与后诉被告不是同一个人。 也就是说,本案前后两诉的诉讼方向当然是共同的,但诉讼要求的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在前后两诉之间不能相互交替或涵盖,因此不能认定为重复诉讼。

此外,在涉及配偶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前诉中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低头的指控,债权人并没有向债务人低头。 上诉结束后,债权人以配偶共同债务为由另行起诉债务人串通的,在没有形成重复诉讼的环境下,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周某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宁某清举债,但宁某清能否在前诉中挥手明确暗示周某强对头目陈某珍的诉权,证件无从考证。 为此,法院要求应宁某清起诉陈某珍的诉讼实施本色审理。

3

在案件执行措施中,是否可以间接添加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

这是根据本案延长的另一个公法课题。 配偶一方集体对外负债,债权人起诉时在不知道对方婚姻状况、举证困难等前提下总是只起诉配偶一方。 法庭布告生效后,债务人没有进行垫付。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对方已无产业,但可以其配偶的名义继续产业。 在这种环境下,是否可以间接将该配头添加为被执行者,并申请错误地另行起诉该配头?

在以往的执法练习中,各地风格不同,一些法院往往从検朴执法资料中缩小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讨论,并在执行措施中间接添加债务人的头作为共同执行者。 但是,这种做法表明间接地经历了执行措施的规定

见效公法布告列明的被实行人以外的人负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以及举措权益将发生极小影响。为此,依据最新的《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实用〈中华群众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课题的说明(二)的补偿确定》,最高群众法院拟定了《关于照章妥帖审理触及配偶债务案件相关课题的报告》,此中明确提出“未经审讯举措,不患上哀求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负担平易近事责任”。也便是说,在实行举措中依据婚姻法及其执法说明径行认定夫或者妻一方手脚协同债务人负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者妻一方手脚被实行人这类作法不够公法依据,不应间接追加被实行人配头为被实行人,而理应奉告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夺得针对被实行人配头的实行依据后分开实行,保证了未签字举债配偶一方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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